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明宗
黃魏馨瑤 被上訴人即被告億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