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具保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2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聲請人分別以傳票分別送達至被告即具保人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住所及位於桃園縣○○鎮○○路○段○巷○○號居所,通知被告於95年12月29日到案執行,前開送達被告之住所及居所之傳票,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分別於95年12月19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於95年12月19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於96年1月2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及居所拘提被告,因未遇被告而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