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順晟製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0月23日│34,760元│0000000││││ 司林健國 │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