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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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薛志坤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經具保人薛志坤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拘票回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回執及其報告書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在卷可參,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並未在監在押乙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