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江俊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玉環黃月理 間請求回復原狀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計算式:150,000元/㎡(即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75.75㎡(即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41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建物之面積)-195,070元/㎡(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75.75㎡÷6(含頂樓平台共6層)=8,899,74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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