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黃琮翔 被告 江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據以計算,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