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張錫坤 被告 張東洋
張義隆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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