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呂民揚
上列原告與 呂濟 、 呂明朝 間請求確認土地耕種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陳為新臺幣
(下同)168,72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暫徵收1,7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