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呂民揚
上列原告與 呂濟呂明朝 間請求確認土地耕種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陳為新臺幣
(下同)168,72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暫徵收1,7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