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王瑞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花小字第1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6年6月29日上午10時49分在本院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蔡閎凱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692元整,其中30,184部分,
應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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