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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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
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