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
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