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4年度城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城秩易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察所
  受處分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四
年度城秩字第一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
項固有明文規定,然其前提,應以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為要件,倘執行通知單
未經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無從知悉裁處是否確定,即無以認定其是否
有逾期不繳納之情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
罰鍰新台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本院裁定及執行通知單附卷可
稽。
三、經查,本件執行通知單並未經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此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港警刑字第○九四○○○五六五三號函在卷可按,則受處分
人之執行通知單既未經合法送達,其無從知悉裁處是否確定,自無逾期不完納之
情形可言,從而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林慶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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