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聯合數位映像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伊諾國際數位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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