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28號聲請人 陳松澤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指定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松澤為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無欠稅證明等件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陳松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松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前開文件及指派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4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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