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54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林俊德
被 告 林育任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5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2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7.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22
日起,逾期在三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