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79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買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
11月18日通知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