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薛志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志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