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哲明 被告亞太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被告 莊國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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