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 許家甄 被告 林彥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表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