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305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