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 律師
邱國逢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甲○○本件強盜案,並經本院於96年1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在案,因此本院認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