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桃園縣平鎮1號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添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蘇進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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