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鴻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鴻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除據被告自白之外,並經被害人 詹吳福妹 等人及共犯少年嚴oo等人證述在卷,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罪嫌重大,其曾犯詐欺罪逃亡後經通緝始到案,本件即有逃亡之虞,又其先後多次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手法雷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
1條之1之事由,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裁准執行羈押,並自101年2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被告如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年10月之刑度,其尚不能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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