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敏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