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青泰上列受刑人因101年度聲字第59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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