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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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楊惠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君博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建號新竹市○○段○○○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233之35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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