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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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68號聲請人 梁源育 相對人 梁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其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影本一紙,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僅記載「個人借貸、父母扶養費及喪葬費用」,難認已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之責,有命其具體敘明請求原因事實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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