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陳翔泰 被告 賴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