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徐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智龍於民國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6日止累計66,539元正未給付,其中13,455元為本金;53,08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徐智龍於民國9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6日止累計248,456元正未給付,(其中40,126元為本金,208,3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智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6日止累計322,547元正未給付,其中55,111元為消費款;267,4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智龍│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455││0月17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徐智龍│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5111││0月1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徐智龍│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0126││0月1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