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5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5016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玹禎黃調家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次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亦有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可稽。
二、經查:㈠債權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421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
義為本院94年度促字第6481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Z00000000000,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函覆提供之稅籍編號載為「00000000000」,下以稅捐機關所載稅籍編號稱之),前經本院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至現場執行,該日現場執行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斯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以執行標的現況與稅籍登記資料不符為由,無法指封,遂請求延緩執行1個月,經本院准延緩執行至111年8月19日止;債權人嗣於111年9月6日具狀聲請再定期執行,經本院再定於111年10月11日至現場執行,詎該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代理人仍無法確認上開建物確切坐落位置而指封,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㈡本院111年10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坐落之
建物外觀雖有張貼門牌「潮龍路210巷3號」,然係兩戶2層樓之建築物(1樓為磚造、2樓為鐵皮搭建),有現場執行筆錄及現況照片數張在卷可稽,經比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1年10月20日所函覆提供之稅籍資料顯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號」計有3稅籍(稅籍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物層次均為1層、建物構造均為加強磚造、木石磚造(磚石造),惟納稅義務人有別,債務人僅為上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納稅義務人之一(持分比例為1/2),有該處所提供稅籍證明書3份及房屋平面圖3紙在卷可查,因現場坐落之建物形式外觀與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所載建物之面積及構造不符,債權人代理人就上情於執行時亦表示無意見,本院依現有資料無從判斷現場坐落之建物是否即為債務人所有之建物暨其建物之範圍,而債權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本院審酌,復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於本院二次現場執行均未能具體指明及確認債務人所有建物之坐落位置,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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