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5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鄭周麗卿 被告 王華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判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周麗卿對被告王華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即104年度聲判字第59號),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乃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