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魏文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 裴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期間、利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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