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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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 陳儀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陳儀庭戶籍地「屏東縣○○鄉○○村○○路○巷○○○號」催告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