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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