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083號聲請人 鍾琨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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