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二十三時許及同年十月六日零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鄉○○路十四之五號萬巒旅社房間內,與丁○○相姦各一次。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丙○○與丁○○相偕至屏東縣○○鄉○○村○○路○段○○○號建興旅社三一號房間休息時,經丁○○之配偶甲○○會同員警,於同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在上述旅社房間內查獲二人。
二、案經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其曾單獨四次投宿萬巒旅社,及於右揭時、地經告訴人甲○○會同警員查獲其與丁○○共處一室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家庭之犯行,辯稱:認識丁○○一個月後,丁○○有告訴我她有小孩子,但不知道丁○○已經結婚有先生,我與丁○○是普通朋友並與沒有發生性行為。因丁○○說要去上廁所臨時找不到廁所,我們才會到建興旅社上廁所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丁○○於警訊時所證述:我與丙○○於九十二年九月份某日晚上二十三時許及九十二年十月六日零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萬巒鄉萬巒旅社發生性行為。我跟丙○○講過我是有丈夫的人,因為丙○○有問過我等語(見警訊筆錄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反面);偵查中證述:第一次發生性關係,丙○○帶我到旅社說要去休息,我們先約在潮州鎮檳榔店,晚上丙○○再載我到萬巒旅社快要天亮才離開,我們是一起進去萬巒旅社,第二次也是約在潮州檳榔店,晚上丙○○載我到萬巒旅社,離開時快要天亮了。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早上一點三十五分,跟丙○○到建興旅社要「休息」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及本院審理時結稱:我與丙○○發生性行前,我想是大家是朋友,所以就跟丙○○說我有先生及小孩。我在去年九月或十月,與丙○○在萬巒旅社發生性行為各一次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第三十七頁至第三十八頁)甚明,復與萬巒旅社負責人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我確定見過丙○○投宿我所經營的旅社有一次,最多不會超過五次,但詳細次數不記得,丙○○帶同一位小姐來旅社有二次,兩次都是過夜,小姐沒有過夜,只有休息,只有丙○○過夜,那位小姐可能不是應召女子,是不是丁○○,因為時間過很久了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四頁)大致符合。況且被告若與丁○○僅係朋友關係,而未曾發生性行為,衡諸常情被告當不致僅僅為了讓丁○○上廁所即付出新台幣八百元之代價,而再次相偕至建興旅社「休息」為告訴人報警查獲二人共處一室之理!再者丁○○身為人婦及母親,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事關其名譽至鉅,其當無設詞誣陷被告,而自毀名譽、夫妻及母子情感之理,是其證述情節,當屬可採。此外,並有卷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遠傳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故被告所辯委無足取,其相姦行為,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與證人丁○○係因男女私情之犯罪動機、目的,造成告訴人與丁○○夫妻感情裂痕,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犯罪後未見悔意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