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4年6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