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偉民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0四七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一年四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