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債權人 黃傳灝 上列債權人黃傳灝因與債務人 王奇崧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傳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奇崧(住彰化縣○○鄉○○村○○街○號)、 賴淑貞 (住彰化縣○○鄉○○村○○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