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357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有關虛報進口貨物,對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3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虛報進口貨物,經本院以87年度判字第445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6年度裁字第1323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所述各節,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於本院裁定駁回後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明鴻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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