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聲請人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黄鳴棟
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