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附民原告 李後進 附民被告 李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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