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名 詹台舟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四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柯姿佐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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