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