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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