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被   告  羅西琴
被   告  羅玉蘭
被   告  羅沛鈴
被   告  羅秋榮
被   告  羅光煜
被   告  羅沛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西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63,8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