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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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被 告 羅西琴
被 告 羅玉蘭
被 告 羅沛鈴
被 告 羅秋榮
被 告 羅光煜
被 告 羅沛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西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63,8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