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1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