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張劭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