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家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家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胡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陵 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林佳陵、被告 汪采蓁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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