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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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郭玉田
被 告 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薄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83年5月3日以82年度簡上
字第175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民事判
決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00年6
月9日上午10時調解程序筆錄)。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