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13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士簡字第959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大學同班同學,被告並擔任班上公關。因告訴人於其個人之無名網站部落格上發表:班上公關都沒為班上做事,害其很無聊等內容之文字,致被告得知後甚為憤怒,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7年3月9日22時52分31秒,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住處,以家用電腦上網並連結至告訴人之部落格(http://www.wretch.cc/guestbook/cutegirllove)留言板,以「你是妖孽」之暱稱留言:「你他媽的為何不去死呢??:)根本沒有人管你的死活好媽?沒擦唇蜜那你嘴上都是豬油喔?沒擦粉那你以前的照片黃的跟金紙一樣喔?一直天生麗質皮膚白晰還會透紅幹~你天生一張國字臉怎麼不順道提一下阿??蛤?你說阿~~當你老木的很可憐,因為有你這樣的一個女兒當你女兒的更可憐,因為長的會跟你一樣,就算你嫁金城武你的小孩也會長的跟菜頭一樣~你去死吧~菜閨~~還有~~房曬油很臭~別再擦了~~你想讓班上集體暴斃~只有你一個活的很白晰阿不要這樣害人~~ 許孝舜 熊熊:)」等貶損人格之言詞,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士林簡易庭98年11月23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參見98年度士簡字第959號卷第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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