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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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玥昕(原名邱悅鈞)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蔡承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辯護人於辯論時表示尚未及準備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